网上“挂人”者被判赔四万余元,网络舆论监督勿超必要限度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挂人”,挂人是网上万余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但在互联网上无底线“挂人”泄愤,判赔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元网记者11月23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络舆论监该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督勿被告被诉在网上指责原告抄袭,超必将其姓名挂在网上,限度引发网友对原告进行围攻。挂人经法院审理,网上万余被告王女士被判就侵害原告的判赔名誉权、隐私权、元网健康权向原告赔礼道歉,络舆论监并赔偿各项费用四万余元。督勿
指责抄袭公开他人姓名
据了解,超必本案原被告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原告李女士发现王女士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李女士在进行汉服设计时抄袭他人作品,并对李女士进行侮辱,还将李女士真实姓名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李女士的围攻。为此,李女士精神抑郁。李女士认为,王女士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王女士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元。
王女士称,李女士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李女士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才在平台发帖“挂人”,其获取李女士姓名的途径是公开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某汉服交流平台则认为,李女士未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自身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因此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均受侵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健康权均受侵害。
虽然根据被告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相关言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诽谤。但是,被告王女士使用“抄袭狗”等词汇,超出正常揭露、批评的范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此外,王女士擅自将原告李女士的姓名在互联网上披露,侵扰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侵犯原告隐私权。尽管被告认为,原告李女士的姓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当然引起在汉服交流平台的匿名信息被实名化的结果,被告以披露原告李女士自行公开的姓名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已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对网络言论攻击的恐惧,甚至已表示心情严重抑郁,有轻生想法时,被告仍对其进行挖苦,并在此后言论中披露其姓名,持续对原告的精神进行刺激。现有证据证明,上述言论造成原告李女士精神疾病加重,引发严重后果,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就侵害李女士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四万余元。双方上诉后,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涉案的汉服交流平台则被认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据法院认定,对于被告在平台所发表的侵权言论,并非属于某汉服交流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责任。此外,原告王女士在发现侵权言论后,并未通知平台采取措施,而是径行提起诉讼。
法官:网络舆论监督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赵长新表示,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促进公众知情而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毫无节制、非理性甚至恶意进行发泄,形成“网络暴力”,将会对个人隐私、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进行舆论监督也要具备手段、程度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擅自将已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公开,导致他人隐私被侵害,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告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原告抄袭,并公开原告的姓名,已经超过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赵长新认为,网络用户匿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被告将原告的真实姓名对外披露后,负面信息与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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