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标题: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海关公告
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海关总署官网31日消息,根据财政部、总署征税海关总署、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关于告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电烟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事项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海关含尼古丁的总署征税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发布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关于告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电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有关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事项
三、海关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中新财经)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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