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证监局:对中电投先融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中电正措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局对决定未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投先你公司对资产管理子公司、融期风险管理子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货采有关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资产管理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披露的取责风险管理子公司2笔关联方借款起始日期有误。上述情形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令改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重庆证监中电正措《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十四条的局对决定相关规定。
二、投先总经理缺位,融期且违规授权曲某国实际履行相关职责,货采公司治理存在较大隐患。取责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令改自2022年2月11日起由倪某代为履行你公司总经理职责。重庆证监中电正措截至8月11日,倪某代为履行职责已满6个月,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任用总经理。同时,你公司2022年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印发通知,成立某专项工作组,在2022年5月6日至9月6日期间,曲某国任领导小组组长,履行相关职责。而曲某国不是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情形不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尽快选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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