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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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证监局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春医决定
吉证监决〔2022〕4号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4月29日,责令你公司披露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改正称中国中药有限公司持有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材股份) 25%股权,实际实国司被为药材股份第一大股东,控制同时根据药材股份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信息祥长限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委派选举的披露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形成实际控制,药兆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药兆祥实际控制人。春医但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和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中国中药有限公司仅持有药材股份25%的股份,不是其控股股东,未向其董事会委派占其半数以上的董事,均不是药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更不是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和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药材股份及你公司形成实际控制。
综上,你公司在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在改正前,你公司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紫鑫药业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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